国家授时中心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01
报送部门:人教处 发布时间:2008-04-01 | 【 大 中 小 】 | 【打印】 【关闭】
为做好国家授时中心2008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方式与过程,根据教育部、陕西省招生委员办公室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确保招生质量;
2、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3、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客观评价。
二、组织机构
1、国家授时中心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全面负责研究生复试和录取的各项工作;
2、按学科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由复试工作小组具体实施对每位考生的复试考核。
三、复试
1、复试前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及体检,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考生人数按差额原则,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生初试成绩并综合生源情况以及学科和专业的特点制定;
3、复试方式及内容包括:专业课、科技英语的笔试和考核考生综合能力的面试,总成绩为100分;
四、录取资格确定
1、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总分为100分;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必须合格;
3、体检必须合格;
4、录取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初试成绩(满分500分)占60%;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占40%。按录取分数,依学科划分,从高到低统一录取;
录取成绩=(初试成绩/5)x 60% + 复试成绩x 40%
5、国家授时中心2008年硕士生录取名单由国家授时中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6、复试结束后将复试成绩和结果及时通知考生本人;
7、国家授时中心纪委对复试工作全部过程进行监督。
五、其他
本办法由国家授时中心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