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以下简称: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国家授时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内部公开公示是指国家授时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我中心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第三条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授时中心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国家授时中心应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六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六条  国家授时中心不予公开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七条  国家授时中心依申请公开信息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

  国家授时中心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

(一)不属于我中心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

(二)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三)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

(四)属于我中心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国家授时中心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的领导是信息公开工作直接责任人。

所长办公室是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所管理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 相关重要事项须经由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全所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以及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协调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五)督促、检查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  国家授时中心保密委员会负责总体指导国家授时中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所公开信息应按照国家授时中心保密相关条例,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部门对业务范围内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因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时,应当报保密委员会确定。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本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国家授时中心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  各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责任部门应当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公开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提前商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

第十  除主动公开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国家授时中心申请获取有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国家授时中心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十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一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授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二十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尽量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  国家授时中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所需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原则上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日常办公经费中安排;因数额较大无法安排而确需收费的,执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减免其相关费用。

第五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分为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两种类型。

 内部公开指面向我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内部公示指依据法律法规及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在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我中心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干部职工的审议和监督。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向该事项责任部门反映具体情况。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

  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国家授时中心内部使用,具体事项范围包括:

 (一)重大决策类:中心发展方向、重大决策等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等。

 (二)科研管理类:科研工作规划与开展情况,课题申请、管理、进展等有关情况,科研成果获奖、论文、著作、专利等情况,科研成果的转化、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三)人事教育类:人才队伍情况,各类各级岗位设置、竞聘条件及岗位聘用结果,职工考评办法及考核情况,研究生培养方案等。

 (四)资产财务类: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情况,年度经济运行和财务收支情况,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大型设备及大宗耗材采购情况,关联业务情况,内部往来测试化验加工等支撑平台及科普收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对外出租房屋情况,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各类日常财务报销事项等,具体可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

 (五)综合管理类:科研设备条件改善、园区建设情况,基建工程项目有关招投标等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情况,党支部、群团组织等有关情况。

 (六)制度监督类:规章制度制订、执行、监督、检查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职工意见反馈及整改情况等。

 (七)其他:国家及中国科学院规章制度要求公开公示的相关内容;经党委会或所务会研究决定可以公开公示的其他内容。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代表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所务会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十条  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十一  所长办公室负责对全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审计室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对落实不力、管理缺位的现象要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十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授时中心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国家授时中心监督审计室或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举报。 

三十三  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公开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而未审查的,由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长办公室责令改正。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监督审计室对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所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授发字〔2015〕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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